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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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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山东)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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