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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和约定条款(山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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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和约定条款(山东)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纪律; (五)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高纳法律网提示,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二) 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三) 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四)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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