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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补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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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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