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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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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高纳法律网根据上海市劳动条例整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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