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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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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高纳法律网根据上海市劳动条例整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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