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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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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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