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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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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被告叶伟以欺诈的手段,使原、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要求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同意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在招聘时已经了解我。双方约定月薪为2000元。现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应补付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 一审情况: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8月,聚和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叶伟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2002年2月29日,聚和通知叶伟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后叶伟领取聚和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资1000元。2000年3月8日叶伟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委裁决:聚和公司应支付叶伟2月份工资1000元。聚和公司不服。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叶伟持伪造的文凭致使聚和公司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叶伟称聚和公司明知其无文凭而聘用其,缺乏事实依据。 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叶伟在聚和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聚和公司任意调整叶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聚和公司已支付叶伟2000年2月份工资1000元。叶伟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替代工资的请求。 二审情况: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诉称:聚和公司早知道其所持大学本科文凭是假的,仍于1999年8月12日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故请求撤销原判,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被上诉人聚和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计4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2000年2月29日查实叶伟所持文凭是假的。叶伟以欺诈手段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同意上诉人叶伟的上诉主张。 二审判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叶伟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叶伟与聚和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解说: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1、叶伟是否采取欺诈手段与聚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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