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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看儿子与前妻签违心协议 | |||||
| 编辑:姚克勤 李鸿光 来源:新闻晨报 点击进入:离婚咨询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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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男子小军(化名)为能探望儿子,违心地和前妻任某签协议自愿放弃房屋的产权。事后小军以该协议不是自愿签署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任某所有,但任某需支付小军房屋折价款39.96万余元,小军另行支付任某房屋贷款补偿款2000余元。 小军与任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两人共同购买了安远路上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任某的名下。2006年12月,两人因关系不睦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任某生活,但对房屋产权未作处分。去年3月,小军与任某签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再婚即自动取消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待儿子成年后,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均归儿子所有。同年8月14日,双方第二次达成协议,约定任某将小军和儿子的名字添上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小军承担,小军放弃居住和租赁权。次日,双方第三次签订协议,约定小军自愿放弃对房屋的权利,但任某必须让小军在当晚见到儿子一小时。 之后,小军向法院起诉,称因任某不让他见儿子,可儿子的曾祖母病危想见曾孙子最后一面。万般无奈之下,他才放弃了对该房屋的权利,但这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要求法院判令对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法庭上,任某辩称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与小军无关,小军已签协议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否认小军为探视儿子而不得已放弃房屋权利之说。 审理中,法院查明该房屋除任某已作部分还贷外,剩余本金4.2万余元尚未归还。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该房屋总价为84.2万余元。法院认为,小军与任某多次签订的协议均明确系争房屋属共有,小军同意放弃房屋权利与他要求见到儿子的愿望有必然联系,这并非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属可撤销的协议,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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