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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妻子堕胎 丈夫立“生子协议”

编辑:赵威 来源:晨报丹东 点击进入:离婚咨询热线

  不满妻子堕胎 丈夫立“生子协议”:两年内不生孩子须赔7.85万 法院驳回夫诉讼请求

  晨报丹东讯(记者 赵威)“必须在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妻子须赔偿丈夫生育权精神损失费7.85万元……”

  这是丹东市民李先生与妻子刘女士签订的“生子协议”。两年后,李先生拿着这份协议将没能怀孕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妻子堕胎

  丈夫立下“生子协议”

  2006年5月28日,丹东市民李先生与刘女士结婚。

  婚后3个月,妻子怀孕了,李先生很兴奋。但让他吃惊的是,妻子不想要这个孩子,理由是:自己才23岁,还年轻,况且夫妻俩收入不多,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对于妻子不要孩子的理由,32岁的李先生无法接受。在与妻子争执未果后,他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妻子执意堕胎,必须签订一份“生子协议”:“丈夫李××同意妻子刘××堕胎,但必须在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李××生育权精神损失费、安慰金等78500元。”

  刘女士在签下协议后,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两年未孕

  丈夫告妻子被驳回

  然而两年过去了,刘女士始终没能再次怀孕,和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也因此一度恶化。

  更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今年3月,丈夫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她按照“生子协议”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生育权安慰金等共计7.85万元。

  日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中妻子不生育是合法的,李先生和刘女士之间的“生子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感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郭黎光协助采访)

  专家声音

  “生子协议”显露大男子主义

  “这个丈夫的做法违背了伦理道德,女人不是生育机器!”昨日,辽宁省伦理道德学会秘书长吴星杰针对此案道出了自己的观点。

  吴星杰认为,本案中,丈夫与妻子签订的“生子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丈夫的大男子主义就显露在“生子协议”中,丈夫把妻子当作了生育工具,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妻子两年后没有怀孕,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费,更是无理的,应该遭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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