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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办协议离婚 民政部门审查难 | |||||
| 编辑:龙法 胡月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进入:离婚咨询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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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成都龙泉驿区青台山村的张成(化名)与王艳(化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由于张成是精神病患者,这次离婚引发了3场官司。 丈夫患病夫妻协议离婚 1994年1月9日,自由恋爱的张成与王艳结婚。新婚不久,张成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随后的日子里,王艳到处借钱为丈夫治病。但张成的病情却不见好转。 “他开始只是幻听,感觉有人要害他,有时会自己掐自己的脖子,用头撞墙。”王艳说,为了给张成医病,家里欠下6万多元的债至今未还。“他也有清醒的时候,当初离婚就是张成主动提出来的。他说自己很痛苦,不想拖累我。” 2006年11月17日,两人在龙泉驿区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房子归王艳所有,孩子由王艳抚养并独自承担所有费用。
不久后,张成的家人知道了离婚一事。张家人认为,张成是精神病患者,离婚并不是自愿的。 随后,张家人找到民政局,要求撤销已发的《离婚证》。民政局称,张成和王艳离婚当天并没有告诉工作人员张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事,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张成有任何不正常之处。民政局在职权范围内为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没有任何过错。 去年3月,张成的母亲周蓉(化名)作为张的法定代理人,将龙泉驿区民政局和王艳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民政局已尽到审查义务,程序合法,驳回张成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张家人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认为,龙泉驿区民政局收到王艳的离婚申请后,依法审查了相关申请手续,尽到了审查义务,其通过申请人的现场表现所作出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判断不违反法律、法规。但由于张成实际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民政局作出的准予离婚的行政行为与客观状态不一致。由此,一审判决应该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离婚登记解除的是特殊的人身关系,登记机关一旦准予离婚,无论登记行为合法与否,离婚双方即具有了正当恋爱或再婚的合法权利,如轻易撤销离婚登记,有可能造成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的紊乱。 成都中院虽然最终确认民政局作出的准予离婚行为违法,但由于离婚已成事实,法院不支持撤销张成和王艳的《离婚证》。
收到成都中院的判决书后,张家人并没有死心。他们将王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成与王艳的离婚协议无效,依法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并要求王艳给予张成经济帮助、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 庭审过程中,张成60岁的母亲几度落泪。离婚后,张成一直跟随父母生活。“我不知道他以后该怎么过。”老人希望王艳能多给一些钱,让她来照顾儿子。 作为被告,王艳也很为难。“之前医治张成的债还没还清,儿子现在又生了病,都没钱做手术,我也没有正式工作。” 针对这种情况,龙泉驿区法院的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劝解,张家人和王艳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王艳所有,王艳支付张成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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