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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争养子女,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 |||||
| 编辑:周艳 来源:清远日报 点击进入:离婚咨询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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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抚养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于2007年11月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经查,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于1996年元月结婚,1999年7月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无法和谐相处,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并于2004年9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12月在我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小孩归被告梁某抚养教育。双方离婚后,梁某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小孩的责任,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梁某外出喝酒、打麻将无法照顾女儿,便将女儿一人反锁在家,致使女儿经常没饭吃,独自在家哭泣。梁某的行为,给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孩子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张某提出由自己抚养教育小孩。据了解,张某职业是教师,每年有近5个月的时间不用上班,有充裕的时间照顾和辅导小孩,并且有独立的住房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给小孩提供更有利的生活和学习环境。2007年1月至今小孩均与原告张某一起居住,并在张某的精心辅导下,取得了学期全级总分第一的好成绩。被告因职业关系,需要上夜班,而且多数是在单位饭堂吃饭,没有充裕的时间照顾小孩。小孩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在征求小孩的意见及对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婚生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由被告梁某支付小孩抚育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享有在社会和家庭的保护下健康成长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的具体情况考虑,原告请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理由较充分,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确实优越于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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