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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应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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