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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查明以下事项: (1)损害是否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2)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3)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收到刑事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给予赔偿。 对复议饥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起30日内末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赔偿决定书即应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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