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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理睬的,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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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失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拒绝履行;另一种是不予答复。当然,也还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况,即虽然同意履行职责,但长时间不采取任何行动。对于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予答复,有一个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答复期限的,超过了这个期限不予答复,就算是不予答复;但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可能规定答复期限的,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公安部门置之不理或当时答应却迟迟不采取行动,申请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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