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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因一个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就中断,那么必然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效力,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也难以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后,一般说来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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