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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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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2)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有权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4)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5)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6)认为法院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7)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以下义务必须履行或遵守: (1)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 (2)遵守诉讼程序;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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