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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根据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是: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5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30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此外,根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诉讼中,如有下列费用,尚需另 行交纳:(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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