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
|
| 主题链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打行政官司应向最初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均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可以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如果已经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最先收到起诉状的那个人民法院收案受理。 |
|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