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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大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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