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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案件的期限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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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起诉,法律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就丧失了请求司法保护权。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明确: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只对那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对于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不适用。 (2)“三个月”的起算日,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口头决定的,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口头宣布之日起计算。为避免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在宣告处理决定时,应记笔录并由被裁决人签名或盖章。 (3)在其他的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按其他的法律的规定办。如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把起诉的时间规定为十五日,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把起诉的时间规定为一个月,当事人必须照此执行。只有在其他的法律中没有规 定起诉日期的,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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