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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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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总则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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