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看守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
| 看守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 |
 | 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处罚 |
| 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处罚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看守所给予奖惩的情形 |
| 看守所给予奖惩的情形 高纳法律网请您注意,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监狱管理之考核 |
| 监狱管理之考核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狱管理中的考核原则为,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 |
 | 监狱管理之生活、卫生 |
| 监狱管理之生活、卫生 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罪犯应当着囚服。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看…… |
 | 监狱管理之临时出所 |
| 监狱管理之临时出所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拘役的外…… |
 | 监狱管理之通讯 |
| 监狱管理之通讯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通讯;外…… |
 | 监狱管理之会见 |
| 监狱管理之会见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 |
 | 分押分管的规定 |
| 分押分管的规定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 |
 | 释放 |
| 释放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 |
 | 减刑、假释裁定后的处理规定 |
| 减刑、假释裁定后的处理规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 |
 | 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交的材料 |
| 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交的材料 高纳法律网提示,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
 | 减刑、假释的审核、裁定 |
| 减刑、假释的审核、裁定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 |
 | 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的规定 |
| 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的规定 高纳法律网提示,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 |
 | 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的义务 |
| 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的义务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 |
 | 保外就医时,提出的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
| 保外就医时,提出的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高纳法律网请您注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 |
 | 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规定 |
| 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规定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 |
 | 刑罚的执行之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
| 刑罚的执行之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 |
 | 刑罚的执行之收押 |
| 刑罚的执行之收押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 |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总则 |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总则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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