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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服务的质量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所谓服务存在瑕疵,是指服务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因此,消费者在明知存在暇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暇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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