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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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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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