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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①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②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③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④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⑤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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