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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化妆品原料(指在国内首次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者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的,等。 根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毁容、产生肉体痛苦或是因容貌受损而精神失常、自杀以及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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