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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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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批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以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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