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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上述第(六)项即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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