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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协调部门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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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即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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