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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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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给产权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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