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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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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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