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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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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具体如下:

一、支付时间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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