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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是否有增加?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绝大多数守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来看,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有两项: 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项成本只有因企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产生,而且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只涉及一部分劳动者,增加的成本不会很大。 另一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一些原来试用期员工工资偏低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只涉及试用期劳动者,影响也很有限。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增大。例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等。 某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有的企业过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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