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
|
| 主题链接:
劳动者的户口因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留在了单位的集体户口。所谓的集体户口,也是常驻户口,和一般的家庭户口是一致的,只是管理方法不同。在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辞职后,企业没有权利将劳动者的户口打回原籍。 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其员工的户籍转回原籍的要求一般都不受理,所以对于这一问题不必担心。那么至于户口将落在何处,单位可能会主动要求劳动者自己寻找接受保管单位,劳动者也可以主动与单位协商,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之前继续挂靠在原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与人才中介机构联系将户籍和档案挂靠在人才中介机构等。 |
|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