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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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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分摊

  高纳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第一百九十九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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