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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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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

  高纳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一百七十八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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