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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投资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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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投资的一般规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高纳法律网提示,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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