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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告之向企业职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发布 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该条规定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稳定职工情绪,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支持人民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催促职工中可能长期拖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占用企业的财物,人民法院向破产企业职工发布公告,也有告诫这部分职工尽快归还所欠债务、所占用财物,使清算组能更准确地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和企业财产,最终的破产清偿,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责任。注意应对把对破产企业领导的监督和破产清算的监督工作交给全体企业职工,使他们能更好、更主动地配合做好破产清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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