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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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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及其行使

  高纳法律网提示:所谓破产财产的取回权,‌就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现有财产后‌,‌对于其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而从清算组直接取回的权利。

  破产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高纳法律网就取回权行使问题提示:

  第一,权利人必须通过清算组才能取回‌,‌原法定代理人﹑经手人或权利人自己均无权自由行使;
  第二,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程序宣告终止之前‌,‌如果破产企业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撤销取回权丧失;
  第三,取回权是权利人的权利‌,‌清算组无通知义务也无主动归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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