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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整顿结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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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整顿结束的情形

  破产企业的整顿,是在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达到振兴还债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的整顿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其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破产整顿结束:

  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协议内容。企业经整顿,经济复苏,债务人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恢复,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债务人的整顿失败。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整顿期间内,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两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恢复执行破产程序。

  三、债务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之一,经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裁定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整顿结束,宣告债务人破产,恢复执行破产程序: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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