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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之和解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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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之和解程序的终止

  高纳法律网提示,和解程序的终止分两种情况处理,分别是达成和解的终止和无法达成的终止(违法情形):

  (1)达成和解后的终止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达不成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违法时的终止

  ①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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