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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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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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