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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记载事项 高纳法律网提示,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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