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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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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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