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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索权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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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索权需支付的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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