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
|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
 | 票据的丧失 |
| 票据的丧失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 |
 | 票据的抗辩 |
| 票据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 |
 | 票据的取得 |
|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 |
 | 票据的记载 |
| 票据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 |
 | 票据的签章 |
| 票据的签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
 | 票据代理关系 |
| 票据代理关系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 |
 | 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
| 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 |
 | 票据法的适用和原则 |
| 票据法的适用和原则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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