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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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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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