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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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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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