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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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