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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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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情形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
  (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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