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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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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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